“新的社会阶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20.中国  广州)


中国共产党的协商民主及其与统一战线、选举民主的关系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源自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长期实践。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和规律,作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1]深刻理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发展历程需要从思想上认识协商民主的重要地位,全面、历史地把握统一战线、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之间的关系。

  

   一、协商民主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形式

   在长期的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我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形成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重要的民主实现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2](P29)这是对我国协商民主的地位和作用最科学最权威的认定。

   (一)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

   从根本上说,协商民主是我们党在民主政治的实践和理论中的伟大创造,来源于我们自己的实践。尽管我们研究过西方的协商民主理论,但我国的协商民主不是源于西方的理论。早在统一战线历史实践中,我们党就已经在探索用协商民主的方法广泛听取意见,团结大多数。抗日战争胜利前夕,毛泽东在与黄炎培讨论如何破解人亡政息的周期率的对话中坦然地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3](P149)毛泽东在这里讲到的“民主新路”是“人人起来负责”的民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最大多数人民的民主,不是一部分人的民主,更不是少数人的民主。因此,在解放战争取得战场上的决定性优势,党中央决定“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的时候,毛泽东十分警惕在党内出现的“贫雇农打江山坐江山”的狭隘口号,提出要同党领导的统一战线中的各个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一起,通过民主协商来建立新中国。新中国成立后,在经过普选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完成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之际,毛泽东注意到参与新中国建国的559名全国政协委员中,只有140人被选为全国人大代表,意识到人大的代表性尽管很大,但不能包括所有的方面,决定在召开全国人大后继续保留和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以实现“人人起来负责”的民主梦想。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认真总结社会主义民主实践的经验教训,逐渐认识到了“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特别是经过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以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作用、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建立健全基层民主制度等各个方面民主的实践,在党的十八大,第一次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任务。

   (二)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

   从根本上说,协商民主不仅能够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而且具有别的民主形式所没有的优点。第一,协商民主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要求,反映了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特点;第二,协商民主是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形式;第三,协商民主不仅是决策民主,而且是从决策到决策实施全过程的民主,它不仅仅关心谁来决策,更关心怎么样决策、决策怎么样实施以及决策的结果。第四,协商民主是通过对话求同存异达成共识的民主,不会因民主而导致社会多数与少数的分裂甚至社会动荡。第五,协商民主在共识形成过程中更关注整个社会的整体利益,反映的是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要求,而不迎合某一部分人的利益。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好,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最广泛地凝聚广大人民的智慧和力量,为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三)协商民主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

   从根本上说,协商民主是群众路线这一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在政治制度上的体现。群众路线的实质,就是要在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坚持和实行人民民主。改革开放的实践告诉我们,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过程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让公民充分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在制度建设中把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协商民主,可以大大加强和改进党的群众工作。因此在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党的群众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比以往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进协商民主,在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中,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二、统一战线和协商民主

   党的十八大之所以能够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么重大的民主政治理论,协商民主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政治发展中的一个奇葩,不是偶然的。在我国,协商民主是在统一战线的实践创新与理论创新互动中逐渐形成和提出的。

   (一)协商民主是统一战线的工作方式和方法

   研究党的历史,我们发现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中主要用的是协商民主,就是平等对话、求同存异,既讲团结,又有斗争,在民主协商中求得团结。这种工作的方式方法在民主政治理论中就叫作协商民主。今天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从“新民主主义协商民主”中发展而来的。考察协商民主形成的历史和经验,不能不追溯到中国共产党在漫长的革命实践中形成的统一战线传统,追溯到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内部倡导的民主精神和民主工作方式。所以,中国共产党能够在今天提出协商民主这一新的民主实现形式,不是偶然的,是有着深刻的实践来源的。这个源头,可以追溯到党的统一战线实践及其积累的丰富经验。但是,具体考察中国革命过程中形成的统一战线及其工作方式,实际上是很复杂的。在新中国成立前,有三种不同的统一战线形式,与此相联系的也有三种不同的统一战线工作方式和协商民主形式。

   第一种是第一次国共合作时的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与以孙中山先生为代表的国民党人经过协商,决定以共产党员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的形式建立两党的统一战线。这种统一战线形式,虽然是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但在两党政治主张发生分歧时很难进行平等的对话和协商,不可能实行真正的协商民主。

   第二种是抗日战争时期的统一战线。这次统一战线是国共两党第二次合作。在这个统一战线中,共产党出于民族大义,言行一致,实现了自己的承诺,但是国民党从一开始就想借国共第二次合作“溶共”,中间还滋事发动了包括皖南事变这样的几次反共高潮。因此,毛泽东提出对他们又要团结又要斗争,要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斗争。这就告诉我们,在不具备平等条件下进行的合作很难实行协商民主。或者说,在不具备平等条件下进行的协商民主是一种单向主动的不健全的协商民主。

   第三种是解放战争时期的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包括了共产党同解放区和国民党统治区一切反对蒋介石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和各个界别各个民族代表人士的统一战线。因此,在中共党史上,这时的统一战线被称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在这个统一战线内,共产党同各个民主党派、民主人士的合作基础要比同国民党合作好得多。尽管在解放战争推进过程中,大家相互之间见面的机会少了,但心与心的联系更紧密了。这时候,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内部是十分民主的,各党派之间可以坦诚相向、平等对话、民主协商、求同存异,这种民主就是协商民主,但主要形式是通信和电报往来。

   这三个时期的统一战线及其统一战线内部的协商民主实践表明:一是协商民主确实是民主的一种实现形式;二是协商民主的基本条件是参与民主的各方能够平等相处、平等对话;三是协商民主的最大特点是可以求同存异、形成共识,避免民主主体的对立或人民内部的分裂。

   (二)协商民主在统一战线从非制度化到制度化转型中走向制度化

   回顾历史,我们既看到了中国共产党是怎么样在统一战线的发展中运用协商民主这种民主形式把各个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团结了起来,又看到了那时的协商民主是非制度化的,还不完善。这是当时的历史条件决定的。

   毛泽东对中国革命的最大贡献,是找到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政权的独特的革命道路。这条在当年被称为“农村武装割据”的道路具有三个要素:一是党领导的人民武装;二是党领导的土地革命;三是党领导的人民政权。过去,在我们研究毛泽东这一贡献的时候,比较多的研究集中在近代中国的基本国情与这条道路的关系、“农村武装割据”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根据地建设等问题。其实,还有一个重要的课题也应该研究,这就是毛泽东“夺取全国政权”的思想。因为这条正确的革命道路不仅包括创造性地把革命的重点放在农村,而且能够适时地提出夺取全国政权的条件和形式。

   在解放战争进行到人民解放军发动全面反攻阶段,全国胜利解放的前景展现在中国人民面前。这个时候,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开始考虑夺取全国政权的大事。与此同时,毛泽东开始考虑怎么样在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民主,筹备建立人民民主的新中国。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并系统地论述了中国革命胜利后的政权性质和形式。在党的七大,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根据当时的形势,曾经设想建立包括国民党在内的“联合政府”作为新民主主义的政权形式。可是,在抗日战争胜利后不久,蒋介石就发动了不得人心的内战。由于这场内战逆历史潮流而动,到1947年秋,人民解放军已经在解放战争的战场上掌握了主动权,加上我们党在根据地实行土地改革,在国统区领导人民开展反饥饿、反内战、反迫害斗争,全国范围内的人心所向发生了有利于我们党的根本变化。这意味着一个极其重要的历史转折点到来了。1947年10月,毛泽东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不失时机地提出了“打倒蒋介石,解放全中国”的口号。这标志着中国共产党认为夺取全国政权的条件成熟了。

   对于毛泽东“夺取全国政权”的思想,西方有些人歪曲他提出的“枪杆子里出政权”的思想,污蔑我们是依靠枪杆子支撑的极权制度。他们完全不懂得,中国共产党拿起枪杆子,是因为我们的敌人手中不仅拿着枪杆子,还用这个枪杆子屠杀人民。事实上,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民主力量的代表,作为一个长期为民主而奋斗的党,在战场上取得决定性优势的时候并没有凭借枪杆子的力量独霸政权,而是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一起,采取民主的方式,共同来建立新中国。可以说,毛泽东的“夺取全国政权”的思想,就是武装推翻旧政权、民主建立新政权的思想。

   因此,总结毛泽东领导我们党在开辟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政权的道路中的全部经验,一是在敌强我弱的态势下,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二是在敌强我弱态势发生根本变化的条件下,适时地把工作重点转向进城,夺取全国政权。而夺取全国政权,不仅指的是用革命武装打败反革命武装,推翻反动统治,而且指的是依靠民主的途径和形式,建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政权,即“民主建政”。

   但是,我们的研究仅仅停留在“民主建政”还不够。如果进一步考察毛泽东领导中国共产党建立新中国的历史,研究毛泽东的民主建政思想,还可以注意到,在决定夺取全国政权的历史时刻,毛泽东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提出:“联合工农兵学商各被压迫阶级、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少数民族、各地华侨和其他爱国分子,组成民族统一战线,打倒蒋介石独裁政府,成立民主联合政府。”[4](P1237)这里,毛泽东明确提出了要“组成民主统一战线”,来成立民主联合政府。而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措施,就是邀请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到解放区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把在长期斗争中形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转化为有组织、有章程、有制度的统一战线;然后,决定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条件还不具备的条件下,由人民政协全国委员会代行国家政权机关的职权。

   毛泽东关于“夺取全国政权”的思想,在“武装推翻旧政权、民主建立新政权”的思想中,还包括了通过协商民主建立新中国的特点。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民主建立新中国的经验概括为“民主建政,协商建国”。这一历史过程所体现的毛泽东民主建政思想,概括起来就是依靠和发挥我们在革命实践中建立起来的统一战线,把非制度化的统一战线转化为制度化的统一战线,即在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过程中,形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再把制度化的统一战线转化为人民民主的政权组织,即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机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代行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就在统一战线从非制度化向制度化的转型过程中,统一战线中的协商民主工作方式方法也就转化为制度化的协商民主。在新中国成立之初,根据当时的形势和任务,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创造了双周座谈会、协商座谈会和最高国务会议等行之有效的民主协商形式,共同商量恢复国民经济、推动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这些协商民主形式,伴随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建立而逐渐走向制度化。

  

   三、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

   长期以来,我们对于什么是民主,中国应该建设什么样的民主这样的基本问题没有完全搞清楚,在民主政治的发展中走了许多弯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的过程中,逐渐认识到了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这两种形式,前一种一般称为“选举民主”,后一种可称为“协商民主”。

   (一)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两种民主形式的形成

   1949年6月15日至19日,经过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民主人士协商,决定在刚刚获得和平解放的北平召开新政协筹备会议全体会议。9月17日,在新政协筹备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基本通过了由各个小组分头起草的政协组织法草案、共同纲领草案、政府组织法草案等,同时会议一致通过将新政协改称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承担起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重任。

   按照毛泽东最初的政治设计,在1948年“五一口号”中是分三步走建立新中国的。第一步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召集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步普选人民代表,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新中国并选举产生中央人民政府。后来,由于人民大革命和解放战争形势的发展,一方面,在解放军的强大攻势下,国民党军队兵败如山倒,大半个中国迅速解放,迫切需要建立新政权;另一方面,大西南和东南沿海一些岛屿还在打仗,普选人民代表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经与各民主党派协商,决定由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来建立新中国。

   首先,通过召开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即不仅仅有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的,还有其他各个界别代表参加的新政协筹备会议,为召开新政协会议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其次,正式邀请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等党派代表,各个解放区的代表,军队代表,中华全国总工会、各解放区农民团体、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民主青年联合总会、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全国工商界、上海各人民团体、中华全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及自然科学工作者、社会科学工作者、教育工作者、新闻工作者的全国性组织(筹)等团体代表,自由职业界民主人士,国内少数民族代表,海外华侨民主人士,宗教界民主人士,特别邀请人士,共662人,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以民主的方式讨论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其他文件,选举产生了政协全国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从1949年到1954年,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政协全国委员会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1954年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以后,毛泽东和党中央决定在人民政协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使命完成后,继续保留人民政协。这样,就形成了今天人们常说的“两会”,形成了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

   (二)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和选举过程中的协商民主

   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西方那样的两院制。这个政治制度的特点是,由选民选举人民代表,由人民代表选举国家和政府、军队、检察院和法院的领导人;这些由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来的领导人必须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自我国革命实践,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富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制度。

   我国的人民代表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但由于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上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参差不等,国家事务极其复杂,采取单一的直接民主形式或单一的间接民主形式,都不能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本质要求。我国现阶段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的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相结合的民主选举制度。所谓“直接民主”,就是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过程中,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运作来看,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策过程中,人大代表可直接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能够得到充分表达,这实际上意味着人民群众可直接参与决策和管理。所谓“间接民主”,就是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但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尽管是间接选举产生,但又具有某些直接民主的性质。因为在间接选举过程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由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般都要经过自下而上的反复协商,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运作来看,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运作也并非完全是间接民主,其中包含了直接民主的成分。因为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制定决策、管理国家事务时,人民仍然可以运用宪法赋予的权利,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对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须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因此,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实际上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有机结合。

   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民主选举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征。这种选举实质上是一种委托,即把本来属于人民的权力委托给自己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人民代表去代表广大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审议事项、决定问题时,实行票决制,表决结果由得票情况决定。这一切都决定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的是选举民主,而不是协商民主。

   但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不是完全的选举民主,其中也包含了协商民主的做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在选举的基础之上,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审议事项、决定问题时,除了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表决的方式决策外,代表之间、委员之间、人大和政协之间,往往通过沟通和协商来解决争议和问题,从而使人大的各项立法和决策具有较高的民意基础。因此,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协商民主相结合的选举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之所以能够结合,是因为选举民主就是由选民和人民代表用投票表决的方式来表达每一个人的意愿,通过票数的多少决定最后的选择,其重点在于结果;协商民主是通过协商的方法来表达各自的意愿,对各种不同意见进行比较、权衡、商量,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其重点在于过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民主过程中实行的是协商民主,但最后起决定作用的是选举民主。可以说,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的是一种协商型的选举民主。

   (三)协商民主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主要体现形式

   首先,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过程来看,在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选举中,强调通过“酝酿、讨论、协商”的程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这一过程就是协商民主的过程。特别是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和决策过程中,不管是法律草案和决定、决议案的审议,还是人事安排的讨论,都要经过代表团会议或小组会议充分讨论,然后根据各方面的意见修改议案,再由全体会议实行表决;如果审议时对某些重要问题有意见分歧,或者发现某个问题没有解决,则暂时搁置不付表决,等条件成熟或问题解决后再进行表决。在代表团会议或小组会议内部,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之间也是在平等、理性、自由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酝酿,形成代表团或小组认同的决定和意见,再在全体会议上表达。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人大立法实行了开门立法,建立了立法论证听证制度,鼓励公众参与立法,还通过各种渠道包括互联网收集立法信息,尽力使各方面的利益和要求都能够得到体现和表达,制定出符合公众利益的法律、政策。也就是说,人大通过的每一项法律法规和重大决策,都是在充分协商、听取各方面意见之后做出的,是以协商民主为基础来实施选举民主的。

   其次,从人大与政协的关系来看,每逢各级人大召开时,同级政协也同期召开会议(一般是提前1天~2天),政协委员可以列席人大的一些重要活动,包括听取政府工作报告、财政结算预算报告、检察院和法院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并对人大所讨论的重大事项、重要决策提出意见或提交方案,从而影响人大的立法和决策。中国的“两会”制度,实际上就是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结合的民主制度,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讲就是在选举民主中结合了协商民主。这种协商型的选举民主,表明协商民主在我国不仅可以在人民政协这样的“党派性”组织机构中实行,也可以在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层面上实行。这在西方的两院制中是很难做到的。这是因为,在我国的人民代表中,虽然他们所代表的选民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具体利益需求,但由于我国人民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人民代表在立法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沟通和协商,既把不同地区、民族、阶层的相同意愿集中起来,又能够比较充分地反映和协调各个方面不同的特殊利益,达到统筹兼顾、凝聚人心的目的。

   (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完善和发展

   应该认识到,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两种很好的民主政治实现形式,同时又各有一些局限性。

   选举民主,特别是竞选性选举,因为它有明显的优点,特别是人人都有一票,人人都可投票,而且是公开的、竞争的,体现了民主的基本精神和普遍要求。但是选举民主有其局限性,如选举过程中的“少数票”问题,这个问题的直接后果是选民对选举热情降低,即参选率降低;同时,公民不能在选举后继续参与决策尤其是对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的决策,不能继续监督领导人包括有问题的领导人,更是一个大问题。因此西方一些学者通过研究参与式民主、协商民主,以弥补选举民主的不足。

   在中国,是先有协商民主,后有选举民主,协商民主不是以选举民主的补充形式出现的,而是有自己长期的实践经验,但协商民主也有需要研究的问题。中国在原始社会解体过程中就已经出现了协商民主这种形式,这和西方不一样,但是这种民主形式最后演化为专制制度。原因在于协商民主如果缺少公开性,暗箱操作,就会为专制独裁所利用。我们在协商民主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也不少,一是只在小圈子内协商,这种做法有协商而无民主,不是真正的协商民主;二是先决策后协商,这种协商能够起到的作用仅仅是“通报领导决策”或“征求意见”,也不是真正的协商民主;三是想协商就协商,不想协商就不协商,一切依领导主观意志而定,这也不是我们所要的协商民主。所以,对于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这两种民主形式都要很好研究,针对它们的问题来完善这两种民主形式。

   首先,要继续完善选举民主。中国的选举民主还刚起步,现在正在做的是逐渐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层次和差额比例,同时增加选举的竞争性和公开性。由于实行的人民代表和党代表的选举,主要还是间接选举,只是在县和县以下实行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下一步还要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邓小平的设想是到2050年以后即我们基本实现现代化后,在省市和中央这样的高层“可以实行普选”即直接选举。但是,我们可以一步一步往前走,在干部推荐的环节和候选人提名的环节,扩大直接推荐和提名。因此,完善和发展选举民主的任务十分繁重。

   其次,要继续完善协商民主,特别是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十八大要求我们“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既是对协商民主和人民政协地位作用的充分肯定,也是对协商民主和人民政协提出的新要求。今天的人民政协,已经把协商、监督、合作、参与融于一体,其优势就在于它能够在很高的制度层次上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并进而实现民主政治的终极目的。我们应该充分重视人民政协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独特的作用和贡献。完善协商民主包括完善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要在制度建设上下工夫,特别是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原则;要形成公开、透明的协商民主程序和制度;要在完善专题协商、对口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的同时,探索界别协商以及其他协商形式,增强民主协商的有效性。

   最后,要继续完善两种民主形式的结合方式。实践证明,在选举民主中增加民主协商环节,可以避免投票造成的矛盾;在协商民主中增加投票环节,可以了解和考察协商的共识程度。但是,在推进这样的结合过程中,必须尊重民意,而不能操纵民意,要按照人民民主的本质要求,完善这两种民主形式的结合。如果客观地分析我们党设计的民主形式,应该讲我们把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结合起来的制度设计比较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N].人民日报.2015-02-10.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

   [3]黄炎培.八十年来[M].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2.

   [4]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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