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社会阶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2020.中国  广州)


先秦儒墨道死亡观比较研究

  在先秦百家争鸣的时代中,诸子对中国哲学、伦理学的诸多方面都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论述,可以说对中国以后各个方面的思想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诸子对死亡观的论述对后世及现代中国人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中,儒家、墨家、道家的论述更具特色,对后世中国人影响也最深。本文就简单探讨一下先秦儒、墨、道三家对死亡观的论述。
  一、对死亡本质及对死亡态度的论述
  天道观(或称为天人关系问题)是中国哲学的基本问题,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上,哲学家多把“天”作为伦理道德产生的基础。在“天人关系”上,先秦诸子主要认为有两种方式:“天人合一”与“天人相分”。正是由于对天人关系这个哲学的基本问题上认识的差异,导致诸子对死亡观的态度有所差异。
  (一)儒家:相信天命,生由命定,死亦由命定;同时又避免“命定论”,强调一种对死亡的超越。
  孔子坚信有广而无所不包、深而神妙莫测的“天”的存在,“天”主宰四时之行,百物之生。  “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论语·阳货》)不仅如此,“天”还可以洞悉人间的一切是是非非,理解个人的所作所为。所以孔子说:“获罪于天,无所祷也。”(《论语·八佾》)“无所祷”正说明“天”的圣明和无所不在。
  由于树立了“天”的无上权威,孔子提出了“三畏说”。“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小人不知天命而不畏也,狎大人,侮圣人之言。”(《论语·季氏》)“君子”此“畏”建立的基础正在于对“天命”存在及无所不能的认识;“小人”之“不畏”,原因也在于其不懂得天命。由此出发,孔子将人的死亡与天密切地联系起来,认为人的死亡本质上是由天所决定的。孔子周游列国时,在匡邑之地,受困多日,面对饥饿与死亡的挑战,孔子对弟子说:“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天之将丧斯文也,后死者不得与斯文也,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论语·子罕》)
  颜回是孔子最得意的门生。他死时,孔子悲痛欲绝,叹息道:“噫!天丧予!天丧予!”(《论语·先进》)由对天的认识,进而引申出与“天”相一致的“命”。孔子认为生由命定,死亦由命定。“伯牛有疾,子问之,自牖执其手,曰:‘亡之,命矣夫!斯人也,而有斯疾也!”(《论语·雍也》)伯牛很有德行,但是得了恶疾,孔子说这是命。
  《论语》还记载:“司马牛忧曰:‘人皆有兄弟,我独亡。’子夏曰:‘商闻之矣!死生由命,富贵在天。君子群而无失,与人恭而有礼。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君子何患乎无兄弟也?’”(《论语·颜渊》)      
  在这里,人有无兄弟和富贵及生死消息,都被认为由“命”而定。这种由必然性的“命”来观照死亡,
走的可谓是一条理性至上的道路,它在一定程度可减轻人们对死亡的恐惧感,亦可抚慰死者的亲朋好友。
  但是,如果儒家的死亡观思想仅到此而止,虽然可以减轻人们对死亡的恐惧,但是,却容易滑向“命定论”,导致人生时逆来顺受,死时听天由命,被动地接受命运的一切安排,放弃个人的任何主观能动性。所以,儒家就必须把自己的理论向前推进,那就是促使人们生前勤勉努力,要具备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心,同时也就实现了对死亡的超越。对此,儒家的另一位大师孟子进行了充分的发挥,对此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孟子的杀身成仁,舍生取义的思想,以道德价值的开拓超越死亡的精神,至今对中国人还有很深的影响。孟子曰:
  “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鱼而取熊掌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为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为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此之谓失其本心。”(《孟子·告子上》)
  由此可见,儒家对死亡的超越上,一种基本的观念就是重视生命过程中道德价值的开拓,追求个体之人与整体之德的合一,由有限进入无限,从而超越死亡。
  (二)墨家:针对儒家,提倡“非命”,为天下大义,达到了对死亡的超越。
  《墨子》一书中,专门有“非命”篇章的论述。“非命”即认为国家的兴亡强弱,个人的荣辱冷暖并非“命运”的安排,而是由自身的力量决定的。从“非命”篇中,显示出墨子在天命观中是主张“天人相分,天人交相胜”的。
  墨子先习儒,然后非儒。针对儒家提出的“天命”说,即认为国家的兴亡治乱,百姓的贫富冷暖,以及统治者的穷奢极欲、声色犬马都是“命该如此”,认为“生死有命,富贵在天”。墨子明确指出:
  “执有命者以杂于民间者众。执有命者之言之曰:‘命富则富,命贫则贫,命寿则寿,命夭则夭,命,虽强劲何益哉?’以上说王公大人,下以驵百姓之从事,故执有命者不仁。故当执有命者之言,不可不明辨。”然则明辨此说将奈何哉?子墨子言曰:‘必立仪,……故言必有三表。’何谓三表?子墨子言曰:‘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于何用之?废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谓言有三表也。’”(《墨子·非命上》)
  墨子提出“言有三表(本、原、用三条原则)”,他以这三条原则来明辩和力辟“有命”说的错误,以历史和现实的大量事例驳斥有命论者的谎言,认为只有依靠自己的努力,才能获得温饱富贵,国家才能安宁富强。
  墨家主张“非命”,强调人自身的努力。而墨子的理想是“兼爱”,就是要天下人爱人如爱己,彼此相亲相爱。为了实现这一理想,墨家以“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为己任,更多的时候是慷慨赴死,达到了对死亡的超越。在《墨子·公输》即有此论述:
  “公输盘为楚造云梯之械,成,将以攻宋。子墨子闻之,起于齐,行十日十夜而至于郢,见公输盘。……公输盘诎,而曰:‘吾知所以距子矣,吾不言。’子墨子亦曰:‘吾知子之所以距我,吾不言。’楚王问其故,子墨子曰:‘公输子之意,不过欲杀臣。杀臣,宋莫能守,乃可攻也。然臣之弟子禽滑釐等三百人,以持臣守圉之器,在宋城上而待楚寇矣。虽杀臣,不能绝也。’”(《墨子·公输》)
  (三)道家:“天人合一”,生死自然观。
  道家在天人关系上持一种人与自然相统一的朴素观点,而这种朴素的观点,也是中国天人合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朴素观点的基本点是认为,人与天地自然界的万物都有统一的物质基础,即都是一气所生。《庄子》书中说:“通天下一气耳”,而“人之生,气之聚也”。(《知北游》)“有人,天也;有天,亦天也”,故“人与天一也”。(《山木》)这所谓“一”,就是人与天“一”于“天”、“气”,也就是人与天的自然物质统一性。由这种人与自然物质的统一性出发,道家虽然重生,但在死亡观上却是一种生死自然观。《庄子·养生主》谓秦失哭老聃者:
  “老聃死,秦失吊之,三号而出,弟子曰:‘非夫子之友邪?’曰:‘然。’“然则吊焉若此,可乎?”曰:‘然。始也吾以为其人也,而今非也。向吾入而吊焉,有老者哭之,如哭其子;少者哭之,如哭其母。彼其所以会之,必有不蕲言而言,不蕲哭而哭者,是遁天倍情,忘其所受,古者谓之遁天之刑。适来夫子时也;适去,夫子顺也。安时而处顺,哀乐不能入也。古者谓是帝之悬解。’”(《庄子·养生主》)
  在道家看来,死为生之天然的结果,对此而有悲痛愁苦,是“遁天倍情”,违背自然的。
  二、对于安葬的态度
  (一)儒家:主张厚葬。

  在丧葬制度上,儒家主张厚葬,而且制定了相当详细的礼仪规定。按孟子“养生者不足以当大事,惟送死可以当大事”(《孟子·离娄下》)的原则,《孝经》中强调,对死者要“为之棺椁衣衾而举之,陈其簋而哀之;擗踊哭泣,哀以送之;卜其宅兆,而安措之;为之宗庙,以鬼享之;春秋祭祀,以时思之。”(《孝经·丧章亲》)
  孟子还认为:“……三年之丧,齐疏之服,粥之食,自天子达于庶人,三代共之。”《孟子·腾文公上》也就是说孟子主张守孝三年,以表达孝心。
  荀子更是作《礼论》对丧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且予以肯定。荀子说:
  “礼者,谨与治生死者也。生,人之始也;死,人之终也;终始俱善,人道毕矣。故君子敬始而慎终,终始如一,是君子之道,礼义之文也。……故天子棺椁十重,诸侯五重,大夫三重,士再重。然后皆有衣衾多少厚薄之数,皆有翣菨文章之等,以敬饰之,使生死终始若一,一足以为人愿。是先王之道,忠臣孝子之极也。”(《荀子·礼论》)
  儒家之所以主张厚葬,因为儒家认为“孝”为百德之先,为了表达对父母的孝心,就应该厚葬父母。孔子的思想核心——“仁学”便是以孝作为其根本。所谓“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孟子也认为“事亲”是“仁”的根本。他说:“仁之实,事亲是也。”(《孟子·离娄上》)“未有仁而遗其亲也。”(《孟子·梁惠王上》)没有“孝弟”,仁就无从谈起。
  (二)墨家:主张节葬。
  墨子非儒,反对厚葬,主张节葬。“节葬”是墨子崇尚节俭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当时统治阶级生前极尽声色歌舞,死后还要繁文缛礼,倾府库家财厚葬久丧,人人效仿,形成风俗,给生者带来沉重负担。墨子从对国对民的利害关系出发,辨明“厚葬久丧”的是非得失,指出“厚葬久丧,非圣人之道”,鲜明地提出“节葬”、“节丧”的主张。
  墨子明确指出,“厚葬”、“久丧”对国对民都有很大害处。
  “欲以众人民,意者可邪?其说又不可矣。今唯无以厚葬久丧者为政,君死,丧之三年;父母死,丧之三年;妻与后子死者,又皆丧之三年;……则毁瘠必有制矣,使面目陷陬,颜色黧黑,耳目不聪明,手足不强劲,不可用也。又曰上士操丧也,必扶而能起,杖而能行,以此共三年。若法若言,行若道,苟其饥约,又若此矣,是故百姓冬不仞寒,夏不仞暑,作疾病死者,不可计数也。此其为败男女之交多矣。……是故求以众人民,而既以不可矣。”(《墨子·节葬下》)
  墨子所反对的“厚葬”、“久丧”是从一种功利主义的观点出发,认为“厚葬”、“久丧”均是对“求富”、“求众”的重大阻碍,故主张节葬短丧。
  墨子提出的“节葬” “节丧”如下:“故古圣王制为葬埋之法,曰:‘棺三寸,足以朽体,衣衾三领,足以覆恶。以及其葬也,下毋及泉,上毋通臭,垄若参耕之亩,则止亦。死则既已葬矣,生者必无久哭,而疾而从事,人为其所能,以交相利也。’此圣王之法也。”(《墨子·节葬下》)
  (三)道家:道家没有明确提出安葬的观点,但对于“丧”却有独到的见解。道家既不是“久丧”,也不是“短丧”,而是把生死看作生不足喜,死不亦悲的高度达观的态度。
  《庄子》一书中说:“庄子妻死,惠子吊之,庄子则方箕踞鼓盆而歌。惠子曰:‘与人居,长子老身死,不哭亦足矣,又鼓盆而歌 ,不亦甚乎!’庄子曰:‘不然。是其始死也,我独何能无慨然!察其始而本无生,非徒无生也而本无形,非徒无形也而本无气。杂乎芒忽之间,变而有气,气变而有形,形变而有生。今又变而之死。是相与为春秋冬夏四时行也。人且偃然寝于巨室,而我嗷嗷然随而哭之,自以为不通乎命 ,故止也。……’”(《庄子·至乐》)
  庄子做到“妻死,鼓盆而歌”的关键,在于通死生为“一气”,将妻子之亡故,视为大化流行的必然,是为“通乎命”者,是谓由“认命”而获得生死之坦然者。世人皆以“生”之视野来观“死”,以“生”之状态来排斥“死”;而庄子则提供了以“死”观“生”的新角度,于是,“生”时的种种艰难与痛苦便暴露出来,而“死”之意义与价值则空前地突显了出来。
  三、对待死后世界的态度(鬼神观)
  人死之后成为鬼。诸子对鬼神之事或言或避,或信或疑,都源于各自哲学与政治的主见。
  (一)儒家:模糊立场,实际上不承认鬼神。
  作为儒学的宗师,有感于“礼崩乐坏”的时代,一方面倡复周礼,宣说仁学;另一方面又谨慎地迥避鬼神之事,以“天”、“命”而取代之。《论语》记述了孔子对鬼神的暖昧态度:
  子不语:怪、力、乱、神。(《述而》)子曰:非其鬼而祭之,谄也!(《为政》)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可谓知矣。(《雍也》)季路问事鬼神,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敢问死,曰:未知生,焉知死?《先进》)祭如在,祭神如神在。子曰:吾不与祭,如不祭。
(《论语·八佾》)
  可见,孔子在对鬼神敬而远之的同时,并未否定鬼神的存在,相反,对祭祀鬼神强调专注而不敷衍,有所择而不淫祀。孔子还推崇禹“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之举,并将“祭之以礼”看成是“孝”的重要内容之一。
  荀子对“礼”的阐释持文饰之说,“凡礼,事生,饰欢也;送死,饰哀也;祭祀,饰敬也;师旅,饰威也。是百王之所同,古今之所一也,未知其所由来者也。”“祭祀,敬事其神也。”(《荀子·礼论》)可见,荀子认为官礼只是对民俗的文饰。他以求雨、日月食等事象和天象引论卜筮问题,对这类宗教仪式得出“君子以为文,而百姓以为神;以为文则吉,以为神则凶”的结论。
  在儒家思想的发展过程,鬼神观逐渐被理性主义所代替,只不过保留了一种仪式而已,这种思想对今天的中国依然有很深的影响。
  (二)墨家:明鬼(证明鬼神存在的作用)。
  墨子反对儒家的天命说,力主鬼神观。墨子认为,鬼神是真实存在的,帮助天赏善罚恶。
  墨子认为,天下大乱就是因为人们不相信鬼神:“逮至昔三代圣王既没,天下失义,诸侯力正。……由此始,是以天下乱。此其何以然也?则皆以疑惑鬼神之有与无之别,不明乎鬼神之能赏贤而罚暴也。今若使天下之人,借若信鬼神之能赏贤而罚暴也,则夫天下岂乱哉!”(《墨子·明鬼下》)墨子认为天下大乱的原因在于人们对鬼神的存在心存疑惑,对鬼神替天赏善罚恶的能力还不信服,假如天下人都相信鬼神确实存在并具有赏罚的能力,就可以消除天下的混乱局面了。
  要让人们相信鬼神,就必须证明鬼神的存在。因此,在《明鬼》篇中,墨子用了很大的篇幅来证明鬼神的存在。首先“以众之耳目之实”证之,以人们的实际见闻作为标准来证明鬼神的存在;其次“以昔者三代圣王为法”,以三代圣王的事迹作为证明;三是以“先王之书为证”,他列举《诗经》、《尚书》、《周书》中的一些记载来证明鬼神的存在。墨子竭力证明鬼神的存在,无非是让人们坚信鬼神,进一步为其推行政治主张开辟道路。
  而且,在墨子看来,鬼神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天”的职能,它无所不在,监督着世人,替天赏善罚恶:故鬼神之明,不可为幽间广泽,山林深谷,鬼神之明必知之。鬼神之罚,不可为富贵众强,勇力强武,坚甲利兵,鬼神之罚必胜之。若以为不然,昔者夏王桀,贵为天子,富有天下,上诟天侮鬼,下殃傲天下之万民,祥上帝伐元山帝行,故于此乎,天乃使汤明罚焉。……此吾所谓鬼神之罚,不可为富贵众强、勇力强武、坚甲利兵者,此也。(《墨子·明鬼下》)
  墨子认为,即使有人躲在没有人烟的深山老林中为非作歹,无所不在的鬼神也能明察秋毫。就连贵为天子,富有天下的夏桀,由于他们侮辱上天和鬼神,残杀百姓,都受到上天派来的商汤的惩罚,因此,墨子认为应该尊鬼、事鬼,这是圣王之道。
  由此可见,在墨子的思想中,鬼神的存在是保持社会稳定,扬善惩恶,以一种外在的力量约束人们的道德行为的一种强大力量。
  (三)道家:自然主义的立场
  老子作为道家思想的代表,以依法自然的天道观取代了天命说和鬼神论,使其思想更具自然哲学的意味。“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
  老子把这一杜撰的事物结构链分成四个层层递进的阶段,其中没有言及鬼神的作用。“道”还被说成“先天地生”,“为天地母”的万物本源,所谓“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老子》四十二章),就是推论万物与“道”的依存关系,把“道”视作世界生成、发展的基本动因。
  道家的另一位代表人物庄子说:“夫道有情有信,无为无形;可传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见;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以固存;神鬼神帝,生天生地;在太极之先而不为高,在六极之下而不为深,先天地生而不为久,长于上古而不为老。”(《庄子·大宗师》)可见,“道”不仅可在物质上创化万物,且能从精神上使鬼和上帝获取神灵。
  从道家的代表人物老子和庄子的论点看来,鬼神在“道”的精神的映照下相形见绌,失去活力。
  四、对待祭祀的态度
  (一)儒家:慎终追远(对死亡仪式的重视,是一种理性与情感的结合)。
  孔子说:“祭如在,祭神如神在。子曰:吾不与祭,如不祭。”(《论语·八佾》)儒家所祭祀的鬼神,不必肯定他有客观的存在,但没有客观存在,却可以有主观的存在。因为祭祀的礼节文貌,完全本于我们对死者的思慕之情,爱敬之心。所以祭祀的鬼神,不是从外而至,而是从心而生的。
  儒家的祭祀,原来只是道德的延续,而不是宗教的祈求。一般宗教的祈祷,都是为了求福,而儒家的祭祀,则完全为了报恩。祭天是为了报本反始,祭祖
是为了追养继孝,祭百神是为了崇德报功。
  荀子《礼论篇》也说:“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无天地,恶生?无先祖,恶出?无君师,恶治?三者偏亡,焉无安人。故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荀子·礼论》)
  可见儒家的祭祀,专重祭祀而不重视祭祀的对象,完全是出于知恩报德的道德感情。
  (二)墨家:重视祭祀(一种功利主义的观点)。
  墨子也很重视祭祀,而且也认为敬鬼神是对先人的尊重。但是,墨子从一种功利主义立场出发,认为祭祀还有联络乡亲情感的作用。
  墨子从出身上来说,来自下层人民,所以,在他的鬼神思想中也有下层人民思想的反映,那就是既尊重先人,又能联络乡亲的情感:
  “今执无鬼者曰:‘意不忠亲之利,而害为孝子乎?’子墨子曰:‘……若使鬼神请亡,是乃费其所为酒醴粢盛之财耳。且夫费之,非特注之汙壑而弃之也,内者宗族,外者乡里,皆得如具饮食之。虽使鬼神请亡,此犹可以合欢聚众,取亲于乡里。’……是故子墨子曰:‘今吾为祭祀也,非直注之汙壑而弃之也,上以交鬼之福,下以合欢聚众,取亲乎乡里。若神有,则是得吾父母弟兄而食之也。则此岂非天下利事也哉! (《墨子·明鬼下》)
  面对主张无鬼的人的质疑,墨子说,如果真的没有鬼神,这不过是费了一点酒醴粢盛钱财罢了。况且这所费的东西,不是倒进污水沟里去了,而是请内部的宗族、外边的乡亲,都来饮宴进食,即使鬼神真的没有,这样也可以联欢聚会,联络乡亲的感情。这样,上求鬼神赐福,下用来联欢聚会联络乡亲感情,这不是很好吗?如果真有鬼神,就等于把死去的父母兄弟姊妹请来进食,这不是天下有利的事吗?
  (三)道家: 由于道家对鬼神持一种自然主义的态度,鬼神在“道”的精神的映照下相形见绌,失去活力,因而信道胜于信鬼,故不必祭祀鬼。
  “天下神器,不可为。为者败之,执者失之。”(《老子》二十九章)这种无为而治的主张,也排斥了敬神事鬼的活动。此外,老子关于“祸”“福”相依、相伏及“有无相生”的辩证哲学也取消了人为的以事鬼神而趋吉避凶的功利行为。  
  结语:
  以上就是对先秦儒、墨、道三家的死亡观作了一个简单的比较,三家思想各有特色,“儒家死亡观是伦理意义上的死亡观;墨家死亡观是功利主义的死亡观;道家死亡观是死亡的形而上学,具有世界观或本体论的意义”。[1]先秦儒、墨、道三家针对死亡观在相互批判和后学的发展中不断完善自己的理论,可以说是先秦诸子中论述死亡观最充分的三个学派。当然,也是对后世中国人及现代中国人在死亡观上影响最大的三个学派,尤其是由于学派的发展和历史上统治阶级的选择,儒家思想在汉朝开始占据中国统治思想的地位,其死亡观对中国人的影响也最大。其积极方面的,如承认死亡,不苟且偷生,舍生取义的精神对中国人的精神影响及其深远。而其有具体礼仪相伴的“厚葬”、“久丧”、“慎重追远”对广大民众的影响更是巨大,甚至到我们社会主义的今天依然尤其深远的影响力。同时,儒家的死亡观对于我们今天的生命伦理建设也有很深的影响,这就更需要我们深入研究传统的死亡观,发掘其积极的部分,为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朱哲.儒、墨、道死亡观比较[J].宗教学研究,1999,(1).


版权所有 © 广州市社会主义学院 (广州中华文化学院) | 粤ICP备 12077726号

地址:广州市起义路144号 | 邮编:510030 |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12321垃圾信息举报中心